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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整四类成品油消费税_南宫NG·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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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整四类成品油消费税_南宫NG·28

2024-12-10 23:04:01  点击量:283

本文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收到的《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报》,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对石脑油等四类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展开了调整,即完全恢复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至0.2元征税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至0.1元征税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收到的《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报》,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对石脑油等四类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展开了调整,即完全恢复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至0.2元征税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至0.1元征税消费税。《通报》称之为,为增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现将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至0.2元征税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至0.1元征税消费税。二、自2008年1月1日止2010年12月31日起至,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于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减免消费税。

生产企业必要对外销售的石脑油不应按规定征税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明确征伐、征税管理办法自行制订。三、以电视剧集或委托加工交还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增值税消费品,呈请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减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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